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5********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103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2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立云、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学全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8942元,本息共计218942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6年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韩勇、齐海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学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立云、王海燕、韩勇、齐海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73元,由被告李立云、王海燕、韩勇、齐海涛负担4778元,原告孙学全负担11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