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上勤机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5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2156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上勤机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14137.5元、逾期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复利(以1413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无锡市上勤机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8365元。 三、江传青、张克婷、江苏凡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佳睿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正刚、傅文莉、江保堂、王克霞、虞益新、唐丽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传青、张克婷、江苏凡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佳睿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正刚、傅文莉、江保堂、王克霞、虞益新、唐丽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上勤机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城西花园57-3101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财产四辊可逆轧机一台、电炉退火炉一台、四锟整精机一台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主文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300元(已由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上勤机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江传青、张克婷、江苏凡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佳睿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正刚、傅文莉、江保堂、王克霞、虞益新、唐丽萍负担。无锡市上勤机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江传青、张克婷、江苏凡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佳睿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正刚、傅文莉、江保堂、王克霞、虞益新、唐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2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保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1091476150P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勤新科技创业园钱荣路108号—A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