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1068号 |
案号 |
(2017)皖0102执1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根良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根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梅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时间 |
2017-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