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殿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七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黑09执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伊恩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55,003.95元(暂计至2016年3月20日)本息合计5,955,003.95元。利息顺延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方式为正常本金×计息天数×合同利率÷12个月÷30日;逾期本金按月计算,计算方式为该笔贷款的逾期本金×实际逾期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复息计算方式为按月计息,计息方式为该笔贷款欠息余额×欠息天数×(合同利率×1.5倍)÷12个月÷30日〕;     二、被告黑龙江旺族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邹英娇、范继生、伊恩众、史殿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对被告伊恩怀、黑龙江旺族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3,485.00元由被告伊恩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时间
2018-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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