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民初108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华信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641426.4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3月7日,从2017年3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8275%计付),并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2000元。 二、若被告福安市华信机电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以施幼华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京都花园别墅29号【产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北字第0017469号,安政国用(2008)第1013号】、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127号广益街5号楼1层102-104号【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131840号,安政国用(2013)第2966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82.2万元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福安市华信机电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以施幼华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127号广益街5号楼1层102-104号【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131840号,安政国用(2013)第2966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89.6万元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福安市华信机电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以陈桂平名下福安市城北街道洋边68号房产【产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城北字第0003912号,韩政国用(1993)第0662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58.4万元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福安市嘉普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本金3382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华信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施彬华、张义峰、陈财辉、许婷、施幼华、陈桂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华信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981执8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