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5********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贾商初字第00598号
案号
(2014)贾执字第020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9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止按年利率15.084%计算;从2012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年息15.084%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鹿存刚、王凤云、王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夏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12-03
发布时间
2015-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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