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5********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1刑初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0311执1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朱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二、被告人朱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022.5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还应当支付人民币15022.56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时间
2017-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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