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民初字第00472号 |
案号 |
(2016)苏0804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强支付借款人民币9万元。 二、被告刘刚对被告钱胜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