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1民初22490号
案号
(2020)粤2071执9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贷款本金50058.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欠利息(含罚息)1515.04元、复利28.75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对未到期本金按贷款月利率1.4%计算利息,对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月利率1.4%水平上加收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2020年4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率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收总额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2、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1090元;3、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请求暂共计52692.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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