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德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302刑初166号 |
案号 |
(2017)甘0302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秦德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秦德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彩霞、王全秀、周志强、周志苗、周春苗、周春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8314.1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10000元,剩余的408314.12元由被告人秦德锡承担80%即326651.3元,其中被告人秦德锡已支付20000元,剩余306651.3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时间 |
2017-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