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4********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龙民初字第290号 |
案号 |
(2018)豫0506执恢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庆民、乔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秀文借款人民币141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秀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共计人民币4384元,由原告杨秀文负担131元,被告乔宇、刘庆民负担人民币42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