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04********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民初字第290号
案号
(2018)豫0506执恢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庆民、乔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秀文借款人民币141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秀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共计人民币4384元,由原告杨秀文负担131元,被告乔宇、刘庆民负担人民币42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8-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