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小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07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温小玲与被告袁俊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即位于合肥市少年宫恢复楼212室房屋归原告温小玲所有,原告温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袁俊上述房屋折价补偿款18万元; 三、驳回原告温小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小玲与被告袁俊分别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时间
2017-05-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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