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孟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3********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民初字第1612号 |
案号 |
(2016)豫050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占国、张孟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贵良、孙秀娟购房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万元的利息从1997年12月3日起开始计算,2000元的利息从1998年1月13日起开始计算,3000元的利息从1998年1月21日起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占国、张孟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贵良、孙秀娟借款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0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刘占国、张孟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贵良、孙秀娟的租房费用(每日按16.67元计算,从201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