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石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23********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30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03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石勇欠原告曾秋生借款本金合共188000元。二、被告韦石勇欠原告曾秋生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本金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38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上述一、二判项,限被告韦石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曾秋生。四、驳回原告曾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石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