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23********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云安法民二初字3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03执恢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石勇欠原告曾秋生借款本金合共188000元。二、被告韦石勇欠原告曾秋生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本金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38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上述一、二判项,限被告韦石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曾秋生。四、驳回原告曾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石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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