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琴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3********1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惠民调初字第0077号 |
案号 |
(2014)惠执字第03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周滨、邵晶结欠孙一青借款本金100万元,付款期限:2013年3月10日前支付1万元,同年4月7日前支付5万元,同年5月7日前支付5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39万元于2014年6月7日前付清,结清双方往来。 二、何琴霞对周滨、邵晶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周滨、邵晶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孙一青有权按100万元未履行部分向周斌、邵晶、何琴主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方当事人别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周滨、邵晶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王宏垫付,周滨、邵晶于2014年6月7日直接给付孙一青,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何琴霞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2-04 |
发布时间 |
2015-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