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2民初523号 |
案号 |
(2019)皖1502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李建乡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35万元; 二、被告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李建乡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1月止,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 三、被告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李建乡上述借款后期利息(以3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清息止); 四、被告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建乡因本次诉讼花费的律师费用14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