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5民初5950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1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陆伟、张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晓春租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陆伟、张亚云负担(华晓春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由陆伟、张亚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陆伟、张亚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晓春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