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5309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3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宏业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宏业偿付律师费30000元及担保费4000元; 三、被告程春红应对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胡宏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宏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21.79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13641.79元),由原告胡宏业负担300元,被告苏伟、程春红共同负担13341.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0 |
发布时间 |
2017-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