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5309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3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宏业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宏业偿付律师费30000元及担保费4000元; 三、被告程春红应对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胡宏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宏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21.79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13641.79元),由原告胡宏业负担300元,被告苏伟、程春红共同负担13341.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时间
2017-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