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15711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3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同意被告苏伟向原告胡征军支付266641.08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该266641.08元分三期支付,即从2016年7月14日开始至2016年9月30日,每月一期,共三期,第一期支付100000元、第二期100000、第三期66641.08元,每期款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均按时支付至原告提供的以下账户(户名:胡征军,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账号:6221885200169231257); 二、若被告苏伟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苏伟的财产,要求被告苏伟支付266641.08元(被告苏伟已支付的款项在上述执行金额中扣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时间
2017-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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