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5707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3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同意被告苏伟向原告胡衍明支付570629.5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该570629.5元分三期支付,即从2016年7月14日开始至2016年9月30日,每月一期,共三期,第一期支付200000元、第二期200000、第三期170629.5元,每期款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均按时支付至原告提供的以下账户(户名:胡衍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账号:6222082010003295312); 二、若被告苏伟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苏伟的财产,要求被告苏伟支付570629.5元(被告苏伟已支付的款项在上述执行金额中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16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