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书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2********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襄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晋0423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书锋赔偿原告宋金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490元,被告刘瑞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书锋返还原告宋金芳垫付的医药费60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