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2196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1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建军、张小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锋借款利息112500元; 二、被告韩建军、张小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锋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145380元,以上本息合计445380元;2018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三、被告李建军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利息112500元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第二项中借款3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建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建军、张小玲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时间
2018-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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