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3378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2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凌鹰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灵武市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代偿款239788.23元;并以239788.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付2019年5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兄弟装饰工程有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磊、宁夏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建军在被告宁夏凌鹰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代偿款239788.23元范围内各向原告灵武市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8元,由被告宁夏凌鹰工贸有限公司、张磊、宁夏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时间
2019-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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