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3178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2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泳波偿还借款本金25115.3元,支付利息3864.32元,本息共计28979.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告韩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