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31号 |
案号 |
(2018)宁0181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建明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222236元,本息合计452236元;并以本金5万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5%、以本金18万元为基准,按月利率2%分别计算2018年1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时间 |
2018-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