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1********1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山民初字第804号 |
案号 |
(2015)泰山执字第00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路明、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鑫源广告有限公司租金2100000元。 二、被告路明、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原告泰安市鑫源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支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路明、谢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18 |
发布时间 |
2016-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