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雷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3109号
案号
(2019)苏0312执4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黄晓宏与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签订的《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及施工合同书》;二、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晓宏已付工程款133000元;三、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晓宏违约金70000元;四、被告顾雷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黄晓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4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时间
2019-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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