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1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2民初10757号 |
案号 |
(2018)苏0312执3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承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9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926元,由被告项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时间 |
2019-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