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2民初10757号
案号
(2018)苏0312执3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承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9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926元,由被告项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时间
2019-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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