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1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2民初5303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1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返还原告闫家锋65600元; 二、被告项立友对被告项伟所负的上述债务在3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闫家锋负担740元,被告项伟负担14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