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2民初5303号
案号
(2019)苏0312执1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返还原告闫家锋65600元; 二、被告项立友对被告项伟所负的上述债务在3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闫家锋负担740元,被告项伟负担14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时间
2019-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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