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丽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527********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6029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前述所援引之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春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70000.5元; 二、限被告姚春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5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5931.26元、罚息为人民币370597.64元、复利为人民币34091.67元,自2016年5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合同编号为9020130000058043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姚春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1200元; 四、被告伍丽洪、林汉高、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判项所指向的被告姚春怡的债务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伍丽洪、林汉高、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春怡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7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33070元,由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承担2450元,被告姚春怡、伍丽洪、林汉高、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承担306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时间
2019-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