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榕民初字第258号 |
案号 |
(2019)闽0723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省南凯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辉借款本金人民币9100000元及利息(以9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0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南凯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辉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35500元;三、被告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福安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南方铜源贸易有限公司、吴春良、吴晓晋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413元,由原告张书辉负担7867元,被告南凯公司、良兴公司、龙昌公司、铜源公司、吴春良、吴晓晋负担79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723执2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2355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应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531304406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阳头信元花园联排别墅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