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丛家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2502刑初137号 |
案号 |
(2017)内2502执1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丛家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 二、被告人丛家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超在锡盟蒙医研究所住院费用5903.09元、护理费4876.20元(每天113.40元×43天)、伙食补助费1300元(13天×100元)、营养费4300元(43天×100元)、误工费15505.14元(133天×116.58元)、交通费182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35366.43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一、被告人丛家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丛家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超在锡盟蒙医研究所住院费用5903.09元、护理费4876.20元(每天113.40元×43天)、伙食补助费1300元(13天×100元)、营养费4300元(43天×100元)、误工费15505.14元(133天×116.58元)、交通费182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35366.43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果未能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10-15 |
发布时间 |
2018-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