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纪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1********1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10590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2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纪东、吴春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228.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422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严纪东、吴春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