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南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1007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南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借款本金104476.72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6666.09元,合计141142.81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476.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93元,均由被告吴南征承担,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时间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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