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1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957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向立海、向雪梅、向彦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借款本金129311.75元、利息(含费用)45605.26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并以本金129311.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利息,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复利。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元,本院减半收取189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331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向立海、向雪梅、向彦熙共同承担,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8-09
发布时间
2019-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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