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02********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刑初4号 |
案号 |
(2019)豫0522执3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平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曹春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腾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明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曹彬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