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丽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18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3631号 |
案号 |
(2018)皖1702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刘培来、杜丽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9970.6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696%,自2011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510元); 2、被告刘培来、杜丽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田支行支付罚息(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30%自201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3、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刘培来、杜丽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