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亚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1********1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69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0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如下债务: 1、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其中,本金68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金132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保理预付款本金1897万元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本案受理费119880元(已按法院减半收取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元。 4、律师费56万元。 二、对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案解决: 1、确保不拖欠利息,于每月的结息日即第20日前付清利息。 2、201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24880元。 3、201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本案律师费56万元。 4、自2014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受理费、律师费)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清。如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满足原告转续贷条件,则本金分期偿还计划另行制定。 5、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承诺于2014年10月前向原告增加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1900万元的本案债务抵押物,如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增加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足1900万元的,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现金偿还。 6、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配合原告按原告信贷政策最迟于2014年11月8日前完成上述债务的转续贷手续,一旦完成债务转续贷手续,则贷款利率、分期还款方案按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确认已将其对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23741865元转让给原告,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保证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将应付未付原告款项支付到原告如下内部账户: 户名: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账号:10144066860131339100010010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营业部 如原告回收上述应收款,则相应扣减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 四、若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亚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承诺和保证中任一项内容,则原告有权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1-30
发布时间
2015-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