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5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民初388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宏源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746,312.28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罚息年利率9.229%计算); 二、被告福安市宏源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三、如果被告福安市宏源经贸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以被告王丽容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1号华兴中环1号1幢5层501-507号的房产,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1号华兴中环1号1幢23层2503号的房产,被告兴华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阳头广场北路1号华兴中环1号1层101号商场的房产,被告余晓华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鹤祥新城栖云路明珠苑店面33、34、3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718万元、129.3万元,42,00.7万元,7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安市德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世博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永盛辉贸易有限公司、闽东万力电机有限公司、余晓晖、陈音、余晓燕、李富明、林素月、陈毅、彭星星、何益富、林盛华、余锦铃、占姿秀、林春发、余晓华、蔡铃英、谢枝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福安市宏源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33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18500万元、18500万元、18500万元、18500万元、3300万元、33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宏源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时间
2019-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981执815号
立案日期
2019-02-13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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