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民一初字第00041号
案号
(2015)合执字第00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军、袁思惟偿还原告王伶借款本金56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止,葛军、袁思惟已支付的304000元依支付的时间和数额,先抵充利息,然后再抵充本金。 二、驳回原告王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2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68元,由原告王伶负担16768元,被告葛军、袁思惟负担5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12-28
发布时间
2016-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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