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40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3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傅成华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以6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超在继承袁思惟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傅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10900元由被告葛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时间
2018-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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