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39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9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94705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梅玲在继承袁思惟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94705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葛军、赵梅玲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葛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绩溪路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4元、公告费40元,合计23404元由被告葛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4-22
发布时间
2016-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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