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923民初431号
案号
(2017)晋0923执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志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谢国良借款本金751072.96元及利息。二、郝俊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时间
2017-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