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923民初431号 |
案号 |
(2017)晋0923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志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谢国良借款本金751072.96元及利息。二、郝俊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31 |
发布时间 |
2017-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