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4********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204民初3144号
案号
(2018)湘0204执12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周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拖欠的信用卡本金98 771.45元、利息35 290.92元、违约金9 798.75元,以上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43 861.12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并从2017年12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违约金至全部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 176元,减半收取1 588元,由被告周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时间
2018-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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