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11民初4961号 |
案号 |
(2019)皖0111执5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天眼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营销劳务协议书》;二、被告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天眼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定金30000元,并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