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1********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006号 |
案号 |
(2018)鄂1002执恢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万平、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波借款本金11041500元,并以借款本金1104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万平、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800元,由被告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万平、荆州市时尚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