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芳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2民初680号 |
案号 |
(2016)苏0213执2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沛荣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瑞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909582.1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2938.54元、逾期罚息(截至2016年7月15日为2352630.77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90958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6%上浮50%计算),以及广瑞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5万元。二、对沛荣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孙芳安、蔡琼钗、益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益阳公司的前述第二项债务,青阳公司在最高额13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益阳公司的前述第二项债务,广瑞支行有权以青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02827号、第f201202826号、第f201202824号、第f201202822号、第f201202821号、第f201202820号、第f20120281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598.22万元、511.9万元、386.3万元、275.8万元、458.7万元、510.7万元、577.7万元范围内与青阳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对益阳公司的前述第二项债务,广瑞支行有权以青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澄土他项(2012)第38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与青阳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6640元,由沛荣公司、孙芳安、蔡琼钗、益阳公司、青阳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苏0213执2002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460151 |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孙芳安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6)苏0213执2002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企业名称 |
江阴市沛荣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