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2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5民初4083号
案号
(2017)苏0205执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马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大祥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马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时间
2017-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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