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2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5民初4083号 |
案号 |
(2017)苏0205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马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大祥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马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