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中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91号 |
案号 |
(2016)皖1702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储中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储学玲借款12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储中训、王素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储学玲借款本金74300元; 三、被告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储中训、王素华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储学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9元,由被告储中训、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00元;由被告储中训、安徽友谊重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素华负担1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时间 |
2016-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