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万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3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2397号 |
案号 |
(2017)内0602执4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本诉原告张万寿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张万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反诉原告王 玉玲下欠的租金317404.4元及违约金(月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中 267404.4元租金的违约金从2012年11月1日支付至给付之日止,50000万元租金的违约金从2014年12月2日支付至给付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张万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反诉原告王 玉玲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183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1月2日支付至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反诉原告王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4624元,由张万寿负担,反诉案件受 理费20200元,由王玉玲负担15000元,由张万寿负担5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9-26 |
发布时间 |
2017-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